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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如《六韬》之说,教其以某种农器,当某种兵器。
古无称当兵的人为兵的,寓兵于农,如何能释为兵农合一呢?江永《群经补义》中有一段,驳正此说。
他举《管子》的参国伍鄙,参国,即所谓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和高子、国子,各帅五乡。
伍鄙,即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十县为属,乃所以处农人(所引《管子》,见《小匡篇》)。
又引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见《左传》定公八年)。
以证兵常近国都。
其说可谓甚精。
按《周官》夏官序官: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
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小司徒,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则六军适出六乡。
六乡之外有六遂,郑《注》说:遂以军法如六乡。
其实乡列出兵法,无田制,遂陈田制,无出兵法,郑《注》是错误的(说本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司马法非周制说》)。
六乡出兵,六遂则否,亦兵在国中之证。
这除用征服之族居国,被征服之族居野,无可解释。
或谓难道古代各国,都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阶级吗?即谓都有此阶级,亦安能都用此治法,千篇一律呢?殊不知(一)古代之国,数逾千百,我们略知其情形的,不过十数,安知其千篇一律?(二)何况制度是可以互相模仿的。
世既有黩武之国,即素尚平和之国,亦不得不肆力于军事组织以相应,既肆力于军事组织,其制度,自然可以相像的。
所以虽非被征服之族,其中的军事领袖及武士,亦可以逐渐和民众相离,而与征服之族,同其位置。
(三)又况战士必须讲守御,要讲守御,自不得不居险;而农业,势不能不向平原发展;有相同的环境,自可有相同的制度。
(四)又况我们所知道的十余国,如求其根源,都是同一或极相接近的部族,又何怪其文化相同呢?所以以古代为部分民兵制,实无疑义。
古代之国,其兵数是不甚多的。
说古代军队组织的,无人不引据《周官》。
不过以《周官》之文,在群经中独为完具罢了。
其实《周官》之制,是和他书不合的。
案:《诗经·鲁颂》:“公徒三万”
,则万人为一军。
《管子·小匡篇》说军队组织之法正如此(五人为伍,五十人为小戎,二百人为卒,二千人为旅,万人一军)。
《白虎通义·三军篇》说:“虽有万人,犹谦让,自以为不足,故复加二千人”
,亦以一军为本万人。
《说文》以四千人为一军,则据既加二千人后立说。
《谷梁传》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
(这个“军”
字和“师”
字同义。
变换其字面,以免重复,古书有此文法),一师当得二千人。
《公羊传》隐公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称师,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
,“五百”
两字必后人据《周官》说妄增。
然则古文家所说的军队组织,较今文家扩充了,人数增多了。
此亦今文家所说制度,代表较早的时期,古文家说,代表较晚的时期的一证。
当兵的一部分人,居于山险之地,山险之地,是行畦田之制的,而《司马法》所述赋法,都以井田之制为基本,如此,当兵的义务,就扩及全国人了(《司马法》之说,已见第八章,兹不再引)。
案:《司马法》以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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