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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看,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恐是通于天子诸侯的旧制。
孟子只想改贡法为彻法耳)。
中央既是征服之族住的,所谓君子(卿以下),自然都在这地方,他们自然有特别的权利,所以有所谓圭田,圭田是无税的(《王制》:“夫圭田无征。”
郑注:“夫,犹治也。
征,税也。
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
)。
除此之外,便要什一使自赋。
滕国当时,大概只有这圭田(世禄)的制度,还是存在的;所以孟子说“夫世禄,滕固行之矣”
;既行什一使自赋之法,这圭田的制度,仍当保存;所以又复说一句“卿以下必有圭田”
。
至于“方里为井……同养公田”
的法子,完全是所以待野人的。
上文把君子小人对举,此处又明著之曰“别野人”
,可见得圭田的法子,是所以待君子的了(《梁惠王下篇》:“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
〈赵《注》:“贤者子孙,必有土地。”
〉和这篇所说的话,是一样的)周朝对于国中所行的彻法,孟子时候,还明白可考,所以直截了当说周人百亩而彻;对于野所行的助法,业已破坏无余,所以只能据着诗句想象;这两句话,也并不互相矛盾的。
这么说,第二、第三个问题,统统解决了(《孟子》这一章书,本来并不十分难解,但是近来忽然有人极端怀疑,所以解释得略为详细一点)。
但是《孟子》这一段,还只是说个大略;其中说得最详细的,要算《公羊》的《何注》和《汉书·食货志》。
咱们且再把它摘抄在下面。
《公羊》宣十五年何注: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孟子·梁惠王上篇》对梁惠王说:“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对齐宣王说作“八口之家”
)。
公田十亩,即所谓十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孟子·梁惠王篇》“五亩之宅”
,《赵注》:“庐井邑居,各二亩半,以为宅。
冬入保城二亩半,故为五亩也”
)。
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据《韩诗外传·诗经》“中田有庐”
,就是这么讲法);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汉书·食货志》又说:“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
这是一种分田的方法,还有一种换田的方法。
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
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或作土)。
易居(《食货志》:“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
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这是根据《周礼》的〈遂人〉。
《何注》和《孟子》“死徒毋出乡”
相合)。
它又叙述他们耕种的方法和生活的状况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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