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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在一开始用工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几个月后甚至更长时间以后与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签字当日,这种签订方式为“补签劳动合同”
。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实际用工之日(即入职当天),这种签约则为“倒签劳动合同”
。
“补签劳动合同”
与“倒签劳动合同”
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用工日期一致。
本案的实际用工之日为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三日止,落款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构成“倒签劳动合同”
;如果落款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则为“补签劳动合同”
。”
王川道。
“王律师,倒签和补签对本案的结果有影响吗?”
司徒婷不解的问道。
“嗯,就本案来说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如果在劳动仲裁的时效内,就不一样了。
从效力上说,如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倒签劳动合同”
还是“补签劳动合同”
,都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在劳动仲裁时效内,倒签是不会涉及二倍工资差额的,因为签字的落款时间是在实际用工之日,视为在用工一开始便签订了劳动合同。
与正常签订劳动合同无异。
补签是会涉及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的。
因为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不是实际用工之日,是补签之日,自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之日还是有一段空白期的,这段空白期是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尚在劳动仲裁时效内,法院是会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空白期的二倍公司差额的。”
王川解释道。
“了解了!”
司徒婷点头道。
“其实就本案而言,不管是倒签还是补签,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都不应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到签劳动合同之日的二倍工资。
因为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
但是某些地区譬如豫省的这家法院却认为,“倒签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免除二倍工资。
我认为,只要是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也没有损害劳动者的任何合法权益,法院其实不应该干涉。”
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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